本部於102年3月22日訂頒「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」,讓民眾依循利用本部文化資料開放服務網(https://opendata.culture.tw/)之開放資料(opendata),為配合行政院資料開放政策,自即日起廢止「文化部開放資料使用規範」,本部開放之資料將依據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政府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」之分類及授權條款之規定辦理:
u 甲類資料:開放資料(open data),指以無償方式,不限制使用目的、地區及期間,且不可撤回,並得再轉授權方式授權利用之資料。授權條款,由行政院訂定(目前為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-第1版)。
u 乙類資料:為有限度利用資料,符合有償提供或保留撤回權或其他限制條件授權利用之一條件者。授權條款,由各資料提供機關自行訂定。